昨天,省人大常委會聽取了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稐l例(修訂草案)》中明確,大型游樂設備的經營者和場地提供者都要為設備的安全運營負責,使用單位不及時監察設備安全并排除故障,最高可處30萬的罰款。
前不久,一名8歲男童在游樂場玩“太空飛碟”時,從半空中突然被甩出游樂設備,所幸沒有造成生命危險。和電梯這類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特種設備不同,一些大型游樂設備具有流動性,在節假日、廟會等時間段很容易因為使用者或場地提供者違規使用發生安全事故,甚至造成群亡群傷的安全隱患。
因此,省人大財經委建議進一步細化《條例(修訂草案)》中規定,今后全省范圍內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者租借場地經營,都要和場地提供者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制定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由雙方共同為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負責。同時,場地提供者也應當查驗大型游樂設施運營者提供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作業人員資格證明和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按照《條例(修訂草案)》的規定,包括電梯、大型游樂設施在內的特種設備,如果其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或監察時發現設備異常,存在事故隱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責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超過限期還不改正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